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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104年2月18日至2月23日)將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2月3日臺教政(一)字第1040015853號書函 轉法務部廉政署104年01月30日廉預字第10405001520號函 辦理。 二、為提升政府優質廉能形象,請各單位同仁於佳節期間遵守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內有關「受贈財物」與「飲宴應酬」 等相關規定。該規定中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餽贈財物或邀宴應酬,原則上應予拒絕並落實 知會登錄程序。 三、上開規定與「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 倫理事件登錄表」置於本署網頁,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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