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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111年5月2日府人考字第1110099044號函頒,現為強化員工保護,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依行政院 113 年 11 月 20 日院授人綜字第1131002041 號函進行修訂,修訂重點如下:
(一) 縮短調查時程,處理期限調整為1個月,必要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延長1個月。
(二) 專案小組委員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2。
(三) 明訂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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