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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Penoval品牌觸控筆涉資通安全風險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8日臺教資通字第1140068637號函轉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114年6月26日資安綜合字第11410004851號函辦理。
二、 旨揭查Penoval品牌觸控筆及其所搭配之Penoval APP為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依行政院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不得使用,爰請本校教職員生依前開規定從嚴認定妥處,落實資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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