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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條文,
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教育部104年4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938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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