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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中華民國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59923號函辦理 。 二、明(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 (併同例假日),計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3日)、農 曆除夕及春節假期(9日)、和平紀念日(3日)、兒童節 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4日)、中秋節(4日) 及國慶日(3日)等7個連續假期。 三、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5 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 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1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 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 ,均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又依同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 定及內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內民字第1040402137號書函略 以,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均放假1日,其於同1日時,於前 1日放假;其同為星期一時,兒童節於前1日(星期日)放 假,並於次1個上班日(星期二)補假。 四、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至第6點規 定略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1日或前1日逢星 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 假日;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 ,以提前於前1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五、據此,有關明年紀念日及節日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 情形如下: (一)農曆除夕(2月7日)適逢星期日,於2月11日(星期四) 補假,並調整2月12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1月30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適逢星期日,於2月29日(星期 一)補假。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月4日)適逢星期一,爰兒童節 於星期日(4月3日)放假,並於星期二(4月5日)補假 。 (四)端午節(6月9日)適逢星期四,調整星期五(6月10日) 為放假日,並於6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五)中秋節(9月15日)適逢星期四,調整星期五(9月16日 )為放假日,並於9月1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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