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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請貴校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1857號函 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上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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