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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並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5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65508號函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 1040007043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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