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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87189號書函 及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439896291號書函辦 理。 二、本案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公保法第51條規定,須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然考量公保法第48條之修正尚 需配套研修公保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承保機關(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亦需 配合修正相關申請書表及實務作業。爰俟完備相關法制及 實務作業後,銓敘部及臺銀公保部將分別就法制及實務作 業部分,通函各校,轉知相關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至於符 合請領年金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依公保法第22條第1項 規定,得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給。值此作業期間, 仍請各校依教育部104年6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75693號書函(本署104年6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70380號函)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三、本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7期及第7198期,請至 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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