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87189號書函
及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439896291號書函辦
理。
二、本案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公保法第51條規定,須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然考量公保法第48條之修正尚
需配套研修公保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承保機關(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亦需
配合修正相關申請書表及實務作業。爰俟完備相關法制及
實務作業後,銓敘部及臺銀公保部將分別就法制及實務作
業部分,通函各校,轉知相關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至於符
合請領年金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依公保法第22條第1項
規定,得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給。值此作業期間,
仍請各校依教育部104年6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75693號書函(本署104年6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70380號函)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三、本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7期及第7198期,請至
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