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機關(構)學校適時就「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宣導,提供員工相關資訊及協助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教育部104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10008號書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8月11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3141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說明:
一、近日風災致部分地區發生豪雨、傳出災情,各機關於瞭解
關懷員工之際,如遇有同仁(含配偶及其直系親屬)遭遇
傷病住院、疾病醫護、喪葬及災害等急難,併請主動提供
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依其需要協助於事故發生後三個
月內,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由服務機關審核後,函本總處核辦。
二、本貸款金額除喪葬貸款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外
,其餘三項貸款最高為60萬元,分6年72期平均償還本息
。又借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急難事故時,得再申
請貸款,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超過120
萬元,且每月應攤還之本息總額,不超過薪資總額二分之
一。利率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
息0.025 計算機動調整(按:目前為年息1.35 )。
三、上述資料可至本總處網站查詢下載,網址
:www.dgpa.gov.tw(查詢方式:請至首頁/給與福利處/福
利文康/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10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