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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104年3月17日發布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資訊,為貫徹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依來函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18日臺教人(一)字第1040127727號函 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9月4日部法二字第1044014548號書函辦理 。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2條及第3條 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同法第17條規定:「下 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 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 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 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 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四、 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 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 決策責任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 習或訓練人員。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九、代表政 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三、另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技工、駕 駛以及臨時人員所須遵行之中立事項,應依本部100年2月 9日臺人(二)字第1000003371號函轉行政院99年12月29 日院授人企字第0990071934號函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辦 理。 四、茲以中選會預定於本(104)年9月16日及11月13日分別發 布旨揭選舉公告,並於本年11月23日至27日受理候選人登 記之申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實依 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復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公務員於上班時間 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 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職務無關之網路行 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看小說等);縱於 下班時間,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此而更易,是雖得以非公家 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 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惟不得利用職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上開情事,亦不得具 銜或具銜且具名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又無論著作書籍 、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 機密,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構)學校 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另為利各機關(構)學校 對個案行為作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業將中立法及服務法 相關釋示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參,請善予利 用。 五、邇來時有媒體報導部分機關(構)學校公務員違法兼職引 致爭議,依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4條、第14條 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亦不得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如擬兼 任教學、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無論是否領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違 反上開規定者,將依服務法第13條第4項及第22條等規定 予以議處,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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