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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104年9月16日發布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請確實遵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2日臺教人(一)字第1040133326號函 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復另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 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 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 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復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以 ,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 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 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本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 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四、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確實遵照校園中立 ,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 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 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 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校園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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