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31772A號
函辦理。
二、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重申各校應於內部公開集
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
」,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並應
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
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
」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
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
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
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
請各校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
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
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
嚴厲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