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師出國後,因病由當地醫師治療,其診斷證明書得否申
請延長病假疑義,基於公教一致性,參酌銓敘部86年9月
24日函意旨,以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申
請病假,並得由學校校長依據診斷證明書所載病情輕重及
約需治療之時間審酌事實需要,核給延長病假,惟准假與
否係屬學校校長職權。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9月25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40965098號函
。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其治
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
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
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
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
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三、復查銓敘部86年9月24日86台法二字第1524675號函釋:「
本部77年5月5日77台華法三字第152533號函釋略以:『公
務人員出國期間,請流產假或3日以上(現為2日)之病假
,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倘於返國前未克將
醫師診斷證明書送請駐外單位驗證,可於返國後由其服務
機關函請外交部代轉⋯⋯』茲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所規
範之假別均係以具體事實之發生為核給之依據,本案公務
人員未報經所屬機關同意,逕以休假赴大陸探親,並於赴
大陸期間罹病,應可參照本部上開函釋規定意旨,以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診斷證明書申請病假,並得
由機關長官依據診斷證明書所載病情輕重及約需治療之時
間審酌事實需要,核給延長病假,惟准假與否係屬機關首
長職權。...。」。
四、本案教師出國後,因病由當地醫師治療,其診斷證明書得
否申請延長病假疑義,基於公教一致性,參酌銓敘部86年
9月24日函意旨,以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
明申請病假,並得由學校校長依據診斷證明書所載病情輕
重及約需治療之時間審酌事實需要,核給延長病假,惟准
假與否係屬學校校長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