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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教職員工誤犯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13180號函 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 8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分別以98年8月5日台人(一)字第0980125300B 號函、101年3月28日臺人(一)字第1010049903號函及101年 4月12日臺人(一)字第1010062005號函請加強宣導公務員 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 三、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函略以,據監察院105年1月11 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2號函附調查意見,關於公務員違 法兼職問題之宣導仍有不足。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 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公務員 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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