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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協助內政部宣導民法親屬編96年5月23日及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0日臺教法(二)字第1050070152號書 函轉內政部105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512017751號函辦 理。 二、鑑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子女從姓有重大變革,請於業務 範圍內協助內政部透過網站、視訊牆、電子看版、跑馬燈 或公布欄等方式,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密 集宣導子女從姓,文稿內容為「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 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 決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 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及「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 一樣好。」以落實性別平權。 三、檢附教育部函影本、內政部原函影本、民法第1059條及戶 籍法第49條規定電子檔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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