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5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62178號函復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次查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
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
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
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
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
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
四、復查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
函規定:「一、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
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
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應邀參與廠商
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
教師手冊之工作,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
兼職』之精神。惟應遵守下列原則:(1)不得有商業行為
。(2)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3)不得同時參與教
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二、另查教育部87
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定:『公
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
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發表或
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尚
無違反本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規定,惟不得有下列情事:
(1)參加出版社或畫廊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
、作品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2)將著作或作品委由
出版社或畫廊出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與本職工作不相容
者(如: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職工作、不得涉有利
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五、茲以教育部104年6月1日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規定解釋令係為釐清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
兼職範圍,並簡化部分兼職態樣之報核程序,且未有更動
教師兼職規範之情形,爰於104年6月1日令釋發布後,有關
公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
師手冊之編輯仍適用上開101年12月13日函說明一規定。
至公立學校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含參與參考書撰寫
)之行為,如非屬104年6月1日令釋所列「非屬兼職範圍」
之情形,則應依上開101年12月13日函說明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