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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第1點、第6點規定,並自105年5月13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5年6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9322號函辦 理,併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5年5月13日內授移字第1050961906號函,併附 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 二、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試辦通航辦法)第11條規定,金門、連江、澎湖縣縣 長及服務於前開縣所屬各機關之政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 從事交流活動,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由金門、馬 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為符合試辦通航辦法便利往來之 精神,考量上開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地緣關係,前揭人員申 請赴大陸地區之法定期間爰予縮短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 5個工作日前。 三、修正後之旨揭申請須知,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 四、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網址https://psa.immigr ation.gov.tw/niaweb/)於105年1月1日上線,自上線日 至105年6月30日止為宣導期間,採紙本及線上申請雙軌併 行,可擇一方式申請,惟建議及早熟悉線上申請操作流程 ,自105年7月1日起,將全面採行線上申請,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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