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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7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98646號函辦 理。 二、隨著社會日益變遷,各國近年來開始重視少子女化議題, 而我國亦將少子女化問題列為國安層級,又為配合性別工 作平等法之修正,爰重新檢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中有 關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此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已逾10年未修正,爰參考過去各界所提建議意見,以及實 務運作上產生疑義予以明確規範,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 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 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 由、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 女滿3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 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 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 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 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 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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