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7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98646號函辦
理。
二、隨著社會日益變遷,各國近年來開始重視少子女化議題,
而我國亦將少子女化問題列為國安層級,又為配合性別工
作平等法之修正,爰重新檢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中有
關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此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已逾10年未修正,爰參考過去各界所提建議意見,以及實
務運作上產生疑義予以明確規範,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
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
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予」及「得申請」留職停薪事
由、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
女滿3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
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
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
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
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
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