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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無公務 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 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 傳會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 之認定,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5873號函 辦理。 二、銓敘部民國93年2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32335581號書函及 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檢附教育部函及銓敘部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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