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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以,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法定申請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59008B號 函轉內政部105年11月4日內授移字第1050964076號函辦理 ,併附內政部函影本1份。 說明: 一、依105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簡任11職 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 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條 第2項規定,政務、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直轄市長(含前 述3類尚在赴陸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縣(市)長申請 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 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條第3項規定,因辦理兩岸協商、 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管 機關同意者,不受前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 二、次依105年9月22日修正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 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第6點規定,金門、連 江及澎湖縣縣長及服務於前開縣各機關之現職及退離職政 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法定期間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3 個工作日前。 三、邇來迭有因承辦人或申請人對法定申請期間之規定認知有 誤、申請人初任新職不知須申請許可、機關內部簽辦公文 行政流程費時、陸方確認行程時間較晚等因素,致發生未 及於法定期間前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情事,爰重申上開規 定,並請轉知所屬,旨揭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依規 定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法定工作日(工作日之計算 ,不含申請、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前申請;另申請時 間如較為急迫、機關內部行政流程尚未完成時,或機關首 長(校長)赴陸案,尚未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准前,均可先 於本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之「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 統」(網址https://psa.immigration.gov.tw/niaweb/) 送件申請,視需要再變更行程或補件,同時於申請機關審 查意見欄備註說明,另來電告知本部移民署承辦人(電話0 2-23889393分機2687、3618)初審後先予退(補)件,嗣 於申請人赴陸前儘速補上傳相關資料,以利掌握申請時效 四、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 條規定,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 公務員如未經本部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萬元 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 密人員(含前述3類尚在赴陸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及 縣(市)長,如未經本部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 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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