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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2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19日臺教法(二)字第1050176736號 書函轉行政院105年12月14日院臺法字第1050048109B號函( 如附件)辦理。 說明:依法務部105年12月5日法檢字第10504518470號、法檢字 第10504518480號、法檢字第10504518500號、法檢字第105 04518490號函及「證人保護法」第23條、「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第34條、「洗錢防制法」第17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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