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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106年1月20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甄審委員 會第360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月5日總處綜字第106003438 9號訂定「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該作業規 定將該總處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所屬人事機構簡任第10職等 至第11職等主管及非主管;單列或跨列薦任第9職等主管; 跨列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等4類職務納入職務歷練範圍。旨 揭陞任評分標準表係配合前開作業規定修正,將「個別選 項」之各項評比項目評分標準,依擬陞任職務區分為「第 五序列人員陞任第六序列職務」、「第六序列人員陞任第 七序列職務」、「第八序列人員陞任第九序列職務」、「 其他序列陞任主管人員」及「其他序列陞任非主管人員」 5類人員,各依其適用之評分標準計分,並增訂「符合強 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所訂擬陞任職務應具備之資 格條件」評比項目。 三、檢送修正後「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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