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甄審委員
會第360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月5日總處綜字第106003438
9號訂定「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該作業規
定將該總處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所屬人事機構簡任第10職等
至第11職等主管及非主管;單列或跨列薦任第9職等主管;
跨列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等4類職務納入職務歷練範圍。旨
揭陞任評分標準表係配合前開作業規定修正,將「個別選
項」之各項評比項目評分標準,依擬陞任職務區分為「第
五序列人員陞任第六序列職務」、「第六序列人員陞任第
七序列職務」、「第八序列人員陞任第九序列職務」、「
其他序列陞任主管人員」及「其他序列陞任非主管人員」
5類人員,各依其適用之評分標準計分,並增訂「符合強
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所訂擬陞任職務應具備之資
格條件」評比項目。
三、檢送修正後「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