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80472號函
復國立暨南國際大學105年12月20日暨校人字第105001760
7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項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12月20日暨校人字第1050017607號函。
二、公立學校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法令及
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
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編制內行政
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之職務規範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查銓部93年6月29日部法一
字第0932380129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
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
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
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
主管機關許可。』準此,公務員除法令規定者外,不得
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
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兼任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時則應視其是否受
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
定辦理-亦即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
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
教師如擬至合於民法總則之財團法人兼職,學校應考量
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兼職時數
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等因素,
秉權責審酌准駁。另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教師之兼職有
所列10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及該原則第12
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更嚴格之規
定者,從其規定。
四、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