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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擔任與校務發展業務無涉之財團法人基金會無給職董事兼執行長一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80472號函 復國立暨南國際大學105年12月20日暨校人字第105001760 7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項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12月20日暨校人字第1050017607號函。 二、公立學校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法令及 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 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編制內行政 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之職務規範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查銓部93年6月29日部法一 字第0932380129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 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 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 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 主管機關許可。』準此,公務員除法令規定者外,不得 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 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兼任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時則應視其是否受 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 定辦理-亦即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 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 教師如擬至合於民法總則之財團法人兼職,學校應考量 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兼職時數 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等因素, 秉權責審酌准駁。另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教師之兼職有 所列10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及該原則第12 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更嚴格之規 定者,從其規定。 四、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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