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3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26406號函轉
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
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
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按:本署106
年1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04547號函轉知)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函、行政院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說明:
一、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
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份。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
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
依本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