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
函辦理。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教育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
)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本署並以同年4月11日臺教
國署人字第1060040250號函轉知貴校在案。以修正後之學
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
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
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
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
妥為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