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106年5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44843B號令影本及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各1份(如附件),請貴校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71786號函
辦理。
二、旨揭作業要點之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教育部受理教師證書申請補發作業除因證書遺失、更改
姓名、性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外,增列誤繕
之申請補發條件。
(二)明定曾取得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稚)園教師證書者、或曾取得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
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
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具本要點規定申
請資格。
(三)增列第3點第6款,明定依原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
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教師證明書
或證書,其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為教育部技術及專業教師
證明書。
(四)增列第4點第6款,明定教師證書誤繕者,應繳交之文件
。
(五)修正第8點,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
發給證(明)書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
法辦理。
(六)增列第9點,曾取得教育部(或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
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
失效者(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10年以上者 )
,得向教育部申請發給曾具教師資格證明。
(七)增列第10點,已故教師遺族因申請撫卹之需,得向教育
部申請發給教師資格證明。
三、為利執行教師證明書補發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
服務系統」(網址: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
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
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
四、學校及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
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
師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及學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
業。
五、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陳又
嘉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17、02-77345
831;電子信箱:jia@ntnu.edu.tw、yinghui@ntnu.edu.t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