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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6年6月6日會銜修正發布,並自同年月8日生效,有關該辦法修正重點及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6年6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86007號書 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6月14日公訓字第10 60008347號函辦理,並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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