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 度第一學期(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 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 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 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四、本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68年6月1 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68年8月28日台68人政肆 字第17988號函及71年7月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 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