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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9月2日訂定
98年9月3日修訂
103年2月11日學校更名
壹、依據
一、教育部台(91)訓(三)字第91131655號-教育部推動認輔制度實施要點。
二、年度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貳、目的
鼓勵教師發揮教育愛,積極參與認輔工作,輔導適應困難學生,使其身心順利成長
與發展。
參、實施方法
一、認輔教師選聘
(一)具專業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為優先。
(二)對輔導工作具高度熱忱之兼任教師、退休教師、學生家長或社區心理衛生機構人士
,得經學校「輔導工作委員會」核可後聘用。
(三)該班任課教師有優先認輔該班學生之責。
(四)尊重學生意願及參考導師之推薦意見聘用合適教師。
(五)每位認輔教師至多認輔2名學生。
(六)於期初頒發認輔教師服務證書。
二、認輔對象
(一)安置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以教師或各單位轉介需要協助與高度關懷之學生為優先。
(三)自願接受認輔之學生。
三、認輔教師工作內容
(一)晤談認輔學生:適時進行,每月至少2次面談輔導,每次以30分鐘為原則。
(二)確實填寫紀錄:摘要填寫輔導情形於紀錄表,每學期末繳回輔導室建檔存參。
(三)敏察學生特殊行為:若學生出現特殊行為,適時通報導師、輔導老師,並填 寫轉介表
送交輔導室。
(四)參與進修:參加期中個案研討會或專業輔導知能進修以增進輔導技巧。
(五)保密倫理:認輔學生晤談內容與輔導資料需遵守保密原則。
肆、注意事項
一、輔導室或資源教師進行認輔教師與認輔學生之配對,應協助認輔教師瞭解受輔學生之學習、生
活、情緒等方面的適應情形。
二、輔導室應定期提供認輔教師有關受輔學生之獎懲與學業相關紀錄,供後續輔導參考。
三、一學期受輔學生經認輔老師與導師評估後若有良好之進步成效,則可結束認輔關係。反之,
則繼續安排認輔教師協助學生。
伍、督導考評
認輔績優教師,期末由輔導室簽請 校長敘獎。
陸、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輔導室業務費項下勻支。
柒、本實施計畫經輔導工作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