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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訂
一. 目的:
1. 協助學生培養優良的學習態度、方法與習慣,發揮學生潛能,使人盡其才。
2. 協助學生培養正確的生活習慣與理想,建立自我領導能力,使身心正常發展。
3. 協助學生認識自己,瞭解環境,適應社會。
4. 解決學生個別問題。
二. 對象:凡本校學生在心理、生理、家庭、學業、交友、情感、升學、就業、環境適應、行為等
方面遭遇困擾時,得隨時請求輔導。
三. 辦法:
1. 本校學生如有上述困擾拾得直接請求輔導教師協助。
2. 不方便面談時,可以書信、電話或E-mail請求協助。
3. 各班導師、教官或任課教師如發現學生有較重大困擾問題時,亦可轉介輔導室處理。
四. 輔導人員:由輔導教師或對各類問題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
五. 輔導時間:由輔導教師自行選定。
六. 輔導地點:諮商室或其他校內適當場所。
七. 本辦法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