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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訂
一、目的:針對嚴重適應不良學生,協助提升學習成就,增進生活適應能力,
使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
二、轉介學生類別:
1. 嚴重行為偏差
2. 學業低成就,缺乏讀書意願
3. 自我傷害傾向
4. 疑患心理疾病
5. 嚴重感情困擾
6. 人際適應困難
7. 嚴重家庭問題
三、轉介方式:教師發現適應不良學生,並需相關人員協同輔導時,填寫轉介單(見網頁檔案下載區)交輔導室。
四、輔導方式:
輔導室約談學生,分析適應困難原因及嚴重程度。
適應極困難者列入個案認輔,予以長期輔導。
實施團體諮商。
五、本辦法經輔導工作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