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有關自本法公布日施行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一案,檢送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8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19696號書函
轉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辦理。
二、旨揭退撫法業經106年8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491號
總統令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
(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
7年7月1日;關於上述先行施行之第7條第4項(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
金>費用)及第69條(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
給與專戶)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如附,請各校配合辦理並
請轉知相關權益人員周知(育嬰留停符合得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者須填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