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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 辦理。 二、各校請確實轉知教職員本解釋令規定,另須撤回或註銷10 7年2月1日退休案者,請於107年1月11日(星期四)以前以 公文函知本署辦理撤回或註銷退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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