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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 辦理,並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8日 調整為14日。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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