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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7年1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92676號書函轉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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