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7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相關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07年8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93331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107學年度商借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7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悉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擇優推薦教師,並請其於107年8月20日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210@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