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撥款作業流程圖、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及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公(政)務人員、教職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發放清冊(以下簡稱專戶發放清冊)各1份,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10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27359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等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如貴校退休人員需辦理上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請依旨揭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由發放機關(最後服務學校)填寫機關證明書及用印,再交由退休人員辦理開戶(須為臺灣銀行所開立之帳戶),所開立之專戶存摺影本須送至發放機關;發放機關將專戶發放清冊連同各專戶(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函送本署,並於每月13日前將次月1日須撥付個人專戶退撫給與以匯款方式匯入總專戶(帳戶:教育部舊制退撫給與專戶;帳號:007-001-00281-3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四、另為配合本案107年10月份舊制退撫給與撥付期程,請協助轉知有需求之退休人員,並於107年8月27日(星期一)前將專戶發放清冊及各專戶存摺封面影本,函報本署彙整後送教育部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