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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645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因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10條規定,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行政院配合修正旨揭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內容,增訂公務人員應休畢日數之休假部分,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規定予以補助、假日前後1日休假半日視同連續期間,以及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費按比例支給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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