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簡悅珊 電 話:02-7736-5941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30178212號 速別:普通件 裝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直轄縣市等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簡任十及警監四階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0178212A00_ATTCH1.doc、0178212A00_ATTCH2.doc,共2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內政部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 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 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 訂 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 地區申請表」各一份,自103年12月1日生效,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同仁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3年12月1日台內移字第1030954857號函辦理。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 線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條第4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應 詳填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 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申請表應 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1星期前)送達該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經該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 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 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 ■■■■■■ ■■■■■■■ 第 1 頁 1030151374■■■■■■■收文:103/12/22 1895780035 合先敘明。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職等以上之公 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 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該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 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 ,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併予敘明。 四、另如有情形特殊或時間急迫以傳真方式申請者,請務必於 傳真後依申請表上所附該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聯絡電話向承 1895780035 裝 辦窗口確認是否收到,審查(核)結果將以書面或傳真回 復,尚未收到回復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者,即為違反前揭 規定,屆時該部將依兩岸條例規定處罰,請協助轉知所屬 並配合辦理。 正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 副本:本部人事處 訂 電子公文 交 換 章 103/12/2215:56:27 線 第 2 頁 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