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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重申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31772A號 函辦理。 二、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重申各校應於內部公開集 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 」,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並應 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 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 」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 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 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 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 請各校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 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 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 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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