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13180號函
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
8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分別以98年8月5日台人(一)字第0980125300B
號函、101年3月28日臺人(一)字第1010049903號函及101年
4月12日臺人(一)字第1010062005號函請加強宣導公務員
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
三、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函略以,據監察院105年1月11
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2號函附調查意見,關於公務員違
法兼職問題之宣導仍有不足。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
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公務員
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