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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釋有關出版個人書籍、編輯教科用書及參與參考書撰寫等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5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62178號函復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次查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 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 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 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 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 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 四、復查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 函規定:「一、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 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 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應邀參與廠商 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 教師手冊之工作,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 兼職』之精神。惟應遵守下列原則:(1)不得有商業行為 。(2)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3)不得同時參與教 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二、另查教育部87 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定:『公 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 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發表或 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尚 無違反本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規定,惟不得有下列情事: (1)參加出版社或畫廊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 、作品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2)將著作或作品委由 出版社或畫廊出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與本職工作不相容 者(如: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職工作、不得涉有利 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五、茲以教育部104年6月1日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規定解釋令係為釐清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 兼職範圍,並簡化部分兼職態樣之報核程序,且未有更動 教師兼職規範之情形,爰於104年6月1日令釋發布後,有關 公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 師手冊之編輯仍適用上開101年12月13日函說明一規定。 至公立學校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含參與參考書撰寫 )之行為,如非屬104年6月1日令釋所列「非屬兼職範圍」 之情形,則應依上開101年12月13日函說明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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