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之「證人保護法」第2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19日臺教法(二)字第1050176736號
書函轉行政院105年12月14日院臺法字第1050048109B號函(
如附件)辦理。
說明:依法務部105年12月5日法檢字第10504518470號、法檢字
第10504518480號、法檢字第10504518500號、法檢字第105
04518490號函及「證人保護法」第23條、「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第34條、「洗錢防制法」第17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