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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3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26406號函轉 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 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 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按:本署106 年1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04547號函轉知)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函、行政院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說明: 一、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 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份。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 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 依本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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