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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書函以,考試院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7839號書 函轉銓敘部106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 辦理,檢附原書函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 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 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 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修正 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另為順利執行本 項政策,銓敘部將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數場說明 會,詳細計畫將另行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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