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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有關自本法公布日施行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一案,檢送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8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19696號書函 轉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辦理。 二、旨揭退撫法業經106年8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491號 總統令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 (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 7年7月1日;關於上述先行施行之第7條第4項(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得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 金>費用)及第69條(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 給與專戶)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如附,請各校配合辦理並 請轉知相關權益人員周知(育嬰留停符合得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者須填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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