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務組
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試場規則 及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細則
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試場規則 民國101/02/21主管會議訂定 民國103/11/18主管會議修訂 民國106/06/06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07/01/01國高改隸修正校名
壹、本試場規則適用於段考、始業考、模擬考、複習考、學分補考、重修學分考試、自學輔導等考試及其他重大考試,小考則依校規相關規定處理。 貳、考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 一、凡公假、喪假、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克參加考試者,須依本校請假規則辦理,無故缺考者,除該考卷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以曠課論處。考試請假經核准後,得向教務處試務組申請補考,其補考事項依本校重大考試補考要點規定辦理。 二、考試時需穿著校服(須有本人名字)及攜帶學生證,並依照教務處公告之試場座位表入座以備監試人員查證,必要時可由老師調整應考學生座位。 三、考試期間座位清空,桌子翻轉成背面,書包放置教室前後方或走廊上。 四、考試時非應試用品如書籍、紙張、行動電話、呼叫器、翻譯機、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無關物品 不得攜帶,且行動電話必須確實關機。 五、各班副班長於考試開始前,將當天考試科目、時間、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同學書寫於黑板上,以便監考老師填寫試場紀錄。 六、除特別規定外,各類考試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入場,三十分鐘後始准出場,違者該考卷成績以零分計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七、測驗時除在試題紙及答案紙作答外,不得在任何地方書寫與考試有關之任何文字。 八、依考試規定時間應試及繳交答案卷(卡)。 九、考試時不得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抄襲他人或提供他人答案、請人代考、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舞弊行為。考試時,不得攜帶鉛筆、原子筆、擦布、修正液(帶)、尺規、桌墊等應試用品外的東西,包括任何非試卷的紙張、未打開的書籍等等,違者皆以舞弊論。 十、學生在考場內不得拾取任何他人遺留之試卷,違者視同夾帶、傳遞作弊。 十一、每節考試終了鐘(鈴)聲響畢時,學生應立即端坐並停止作答,靜待監考老師指揮繳卷,違者該考卷酌情扣分,情節嚴重者,該考卷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考生已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十三、學生在試場外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學生作答者,視同作弊。 十四、其他凡有違反考試公平原則之行為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參、本試場規則如有爭議時,得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肆、本試場規則經由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 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細則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l 什麼是大學入學考試中心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本中心所舉辦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以下簡稱英聽測驗),乃依據普通高級中學 之課程綱要,以適切之題型,針對高中學生英語聽力的一項綜合評量。 為提升英語口說能力,就必須先具備聽解能力。本測驗內容涵蓋生活化、 實用性主題,符合高中生之生活與學習經驗,同時,為呼應大學校園國際化趨勢, 除著重英語於日常生活中之應用與溝通外,也強調課堂學習相關之英語能力, 以期學生能將所學與世界接軌。 本測驗之測驗目的如下: (一) 依據高中英文課程綱要,評量高中生英語聽力學習之成效。 (二) 落實高中英文課程綱要聽、說、讀、寫能力並重之內涵。 (三) 評量學生日常生活及課堂學習相關英語之聽解能力。 (四) 提供各大學校院招生選才之參考。
l 成績如何表示? 英聽測驗成績採等級制,以考生原始得分經由統計方法轉換為成績等級,由高至低依序為: 「A」、「B」、「C」、「F」共四等級。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考試說明」。
實習教師相關檔案
桃園市立龍潭高中實習教師實習計畫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等相關辦法。 二、 目的: 1. 瞭解班級教學情境,演練教學知能。 2. 瞭解教育對象,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3. 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瞭解學校運作。 4. 體認教師職責與角色,培養專業精神。 三、 對象:本校教育實習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相關業務行政人員。 四、 計畫實施期間 1. 一年期實習自7月至翌年6月止, 2. 半年期實習自8月至翌年1月止或2月至7月。 五、 實施步驟: 1. 成立實習教師指導小組:由校長聘請本校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各科主任 組成,負責本計劃之策劃與輔導。 2. 遴選實習輔導教師:由本校各科教學研究會及教務處推選實習輔導教師彙整後,呈校長核定聘任。 3. 實習輔導教師之職責: (01) 指導實習教師進行教學實習、教材編製、學生輔導等活動。 (02) 協助實習教師解決教育實習之相關問題,並處理所提議事項。 (03) 評閱實習教師之實習日誌、實習計畫、心得報告。 (04) 實習教師平時成績、學年成績之評量。 (05) 參加實習教師輔導會議。 4. 分階段進行教育實習:依據實習任務,區分為導入階段、觀摩見習階段、綜合實習階段進行實習。 5. 召開實習教師輔導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實習教師輔導小組成員、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教師參加,討論教育實習相關問題及發表心得報告。 六、 實習項目 1. 教學實習 (01) 依照實習教師本質專長,選擇適當課程進行教學實習。 (02) 每週教學實習時數以不超過該科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2. 導師實習 (01) 由教務處安排實習輔導教師導師實習部分班級擔任見習導師。 3. 行政實習 (01) 本校實習教師之行政實習過程區分為三階段: i. 參觀:實習教師八月報到之時,由校長主持,各處室主管出席,進行校務簡介,至各處室參觀與座談。 ii. 見習:由教務處排定時程,至各處室見習行政業務。 iii.實習:在各處室及各科主任、組長指導下,擔任行政業務助理。 (02) 行政實習採輪調方式,暑假期間固定處室實習,開學後依實習人數輪調至各處室協助處理行政工作,以學習學校行政工作之運作方式及處理方法,輪調表另行安排。 4. 研習活動 (01) 參加校內外研習及進修活動,不斷提昇相關知識與技能。 (02) 參加校外教師研習及進修活動,跨越學習領域。 5. 教學觀摩活動 (01) 每位實習老師於實習結束前,得配合原師資培育機構指導教授到校輔導時間,安排一至數次現場教學活動,以展現實習成效與改進需求。 七、 實習成績評量,實習教師之實習成績分為「平時成績」與「學年成績」兩項: 1. 平時成績 評量項目包括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研習活動表現。平時評量由師資培育機構(各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本校)共同評定,其分數所佔比例為: (01) 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02) 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本校為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分工為: i. 教學實習由教學實習指導教師評量。 ii. 導師實習由導師實習指導教師評量。 iii.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由各行政單位主管評量。 2. 學年評量 (01) 評量項目包括實習心得報告(應包括實習計畫),及實習生學全學期(年)綜合性評量,由教務主任及校長進行總結評量。 八、 其它 1. 出勤與請假 (01) 實習老師平日不論有無上課,均應按時到校上班,出缺勤狀況列入平時成績考核。 (02) 實習老師如因故未能到校上班,上課,應至教務處填寫請假單,辦理請假手續。 2. 實習老師應出、列席本校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導師會議、教育實習輔導會議以及各科教學研究會。 3. 實習老師於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本校(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鼓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