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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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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

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為保障本校學生之學習、生活與受教等權益,增進校園和諧;凡本校在學學生本人,認為學校對其個人之懲處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後仍無法解決時,得在收到懲處通知次日起廿日內,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代理提出申訴。

本校受理學生申訴案件窗口:圖書館主任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宣導影片 (111.9.22更新)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學生申訴申請書

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暨實施要點」          (108.10.22修)

 

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名冊  (112.12更新)

編號

  

校務職稱

姓  名

性別

備註

委    員

家長委員

趙○珠

家長會推派代表

委    員

校外專家

徐○堤

申評會人才庫專家

委    員

學生會幹部

巫○諺

日間部學生代表

委    員

進修部學生

馮○玲

進修部學生代表

委    員

秘書

陳○翎

學校行政代表

委    員

進修部輔導教師

古○媛

教師代表

委    員

輔導教師

范○毓

教師代表

委    員

專任教師

謝○吉

教師代表

委    員

教師

黃○洤

導師

10

委    員

教師

陳○衛

導師

11

委    員

教師

彭○霖

導師

12

候補委員

教    師

 

   

13

候補委員

教    師

 

 

 

14

候補委員

教    師

 

 

 

(女:男=5:6)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二、學生代表至少一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二)學生會代表。
三、校外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備註:
註1:前項第三款專家學者,應自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
註2: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註3: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註4: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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