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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人事室公告
為因應112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服勤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送相關事項Q&A一份,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人事總處112年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43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為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旨,行政院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及第6項授權規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旨揭服勤辦法,以規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 三、 鑑於勤休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並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並請本府一級機關應確實督導所屬機關學校,審慎評估公務員服務法延長辦公時數例外情形安排之妥適性。 四、 另旨揭Q&A已上載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可自行運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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