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審核英文題目及編輯文法要點內容等工作並受有報酬等行為,是否違反教師兼職相關規範一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12564號函
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8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05379757
00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項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8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0537975700號函。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308
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
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
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應依
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規
定辦理。
三、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教師兼職處
理原則第3點規定:「(第1項)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
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或團體:…。(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
設立或立案之學校。(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第2項)前項第5款及第6款兼職
,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及第4點第1項規定:「教
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
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復
查本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
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
、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
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
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
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
四、前開本部104年6月1日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
定解釋令,係為釐清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
兼職範圍,並簡化部分兼職態樣之報核程序,且未有更動
教師兼職規範之情形,爰教師於營利事業性質之語言學習
網站從事審核英文題目、編輯文法要點內容、上課影片之
錄製以及語言學習相關之文章寫作等工作,如非屬前開本
部104年6月1日令釋所列「非屬兼職範圍」之情形,則應依
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另依上開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專任教師尚不得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五、本案因涉具體事實認定,仍宜由貴局或學校就個案審認之